身份證作為公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件之一,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僅侵害公民個人的權益,更易誘發信用卡詐騙等
金融犯罪,擾亂社會秩序。
從1989年起,我國開始推行居民身份證使用和查驗制度。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10日以下拘留。
有辦案民警認為,與其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相比,這樣的處罰力度實在太輕了,這也是身份證非法買賣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對于居民身份證的管理,除了可以行政處罰外,我國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專家認為,刑法第280條第三款規定的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犯罪,但沒有規定買賣居民身份證是犯罪,“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買賣居民身份證、盜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買賣居民身份證、買賣偽造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盜用他人身份證的案件屢見不鮮,并且出現了各種匪夷所思的后果:無法注冊12306賬號,莫名其妙“被董事長”,偷逃稅被限制出境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首次明確了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解決了長期以來刑法理論界存在的爭議和實踐中各地區定罪量刑的混亂。同時,將刑法第280條第三款的犯罪對象擴大到身份證件,并對身份證件的范圍進行界定。其不是單指居民身份證,還包括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此外,增設罰金刑,彌補了原條款中犯罪分子違法成本低的漏洞。
此外,在刑法第280條后面,增加了一條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關于盜用身份證件罪,是指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有專家對記者分析稱,目前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對于情節嚴重的標準,尚無司法解釋予以明確。這導致現實中居民身份證冒用案雖然頻頻發生,但盜用身份證件罪的判決案例卻寥寥無幾。因此,國家立法機構應加快完善相關法律,司法機關也要加大打擊力度。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