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上面這些概念和區分,我們可以看出,
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的發展可能會有多種方案并行,在競爭中發展前行,未來可能是不很確定的,這就給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都提出了挑戰。
中國人民銀行在三四年前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所,負責研究 Fintech 和數字貨幣。這就表明,央行可以組織這方面的研究,但無法確保央行研究的方案會是最優的。技術在不斷演變,確定技術選擇是有風險的。所以,還有一種辦法就是設計一種多渠道研發、相互競爭的機制。
與此同時,由于技術投入使用還要有一定的過程,因此要保證不管技術投入是成功還是失敗,后果卻是可控的。要以可控的方式推進,不能放任不管。萬一某種方案試驗出來,出現了巨大的漏洞或失敗,會造成社會經濟的損害或不穩定。所以,要設計研究的方法。其中眾所周知的一種方法就是英格蘭銀行主張的「沙箱」辦法,但是「沙箱」方法對于一些比較小型的技術選擇和試驗可能更加有效,對于太大的技術選擇還不一定夠。
盡管說應該多渠道研發、競爭,在競爭中選優,不要事先做出過多設定,同時后果應該可控,但與此同時還要認識到,有一些業務屬于
金融基礎設施。所謂金融基礎設施,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且對穩定性、安全性的要求比較高。基礎設施如果出了問題,影響會比較嚴重。從過去來講,印制鈔票、硬幣和建設清算系統,明顯屬于金融基礎設施。如果將來還要搞一個社會信用系統,如果能搞得成,它也是一種基礎設施。
G20 所創辦的「金融穩定
論壇」和 BIS 都設置了有關基礎設施的委員會,比如 BIS 下設支付與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CPMI)。所以,對于金融基礎設施,我們要考慮到它和經濟體系中的其它基礎設施具有類似性。
既然有公共性,人們可能就想問,是不是就要由公共機構來承擔?我個人認為,倒也不一定。私人部門有時候也可以做基礎設施。當然,私人部門還是要在政府指導和監督之下來從事基礎設施。也可以以 PPP (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合作)方式來做。
但是,我強調一條,私營部門如果參與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必須具有公共精神。所謂公共精神就是,他準備為公共服務,而不是準備利用搞基礎設施的特權或優勢,過多地為自己個人或個體謀利益。諸如有些公司把一些數據在市場上倒賣,這就是缺乏公共精神,需要培養公共精神。真正經過考核具有公共精神的機構,實際上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參與金融基礎設施。
另外大家必須認識到,作為支付體系和數字貨幣,應該考慮對貨幣政策傳導性的影響,這也是對金融穩定的一種考慮。如果說公共精神、安全性、穩定性、保護隱私等等都考慮了,但沒有考慮和貨幣政策的配合關系,沒有考慮對貨幣政策傳導的支持度,同樣也是有危險的。因為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任何一個經濟體宏觀調控的重要渠道,如果貨幣政策缺少傳導機制,宏觀經濟就會失調。因此,我認為這樣的機構來做公共基礎設施也是不太夠格的。
接下來,我簡單介紹一下我在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時,中國人民銀行和業界聯合推行的所謂 DC/EP 研發計劃。DC (Digital Currency)是數字貨幣,EP (Electronic Payment)是電子支付;中間是一個斜杠,意味著兩者既可以是「和」的關系,也可以是「或」的關系。也就是說,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并不需要對立起來。剛才從術語的分類學中也已經談到了,實際上都是可以選擇的,其目的都是為了實現支付體系的效率、低成本和安全可靠,而不是僅從某一個供給商的角度來說只有自己的技術才是最應該選擇的、才算新技術。因此,這也是以一種鼓勵多渠道研發、競爭,同時盡可能事先設計好后果可控的方式進行的研發。
進一步而言,支持貨幣穩定和貨幣政策傳導性其中一個安排就是,任何一家支付機構都應該有 100% 的備付金,這一定程度上也是參考了
香港回歸時的做法。香港 1997 年回歸之前,有兩個發鈔銀行,即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香港貨幣當局即香港金管局并不直接發鈔票;后來因為香港回歸祖國,中國銀行加入發鈔的行列。實際上這就是商業銀行在發鈔,但是中央銀行是有管理的。其中,一個重要管理手段就是,每發行 7.8 港幣必須交付 1 美元作為備付證明書。當然,這么做也有類似的其它方面考慮,也就是說,發行機構并不能像十九世紀二三十年代的「野貓銀行」那樣,而是有約束的。
再下面一個環節是,必須考慮到當今世界上共同要求并共同協調的所謂「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洗錢和恐怖融資顯然對社會有很大的危害,因此技術開發方面需要對此有一定的公共性覺悟。技術可能用于好的方面、也可能用于不好的方面;例如某項生物技術的發展可能對于治病,對于生態會有好處,但也可能被什么人拿去做生化武器。所以,需要有所把控。有一批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技術出現后,還沒有得到較為廣泛的普及,就被暗網(Dark net)中的人士加以廣泛應用,諸如逃稅、洗錢、軍火買賣、人口販賣、假憑證販賣等,這些交易希望匿名交易,希望不受監管的追查,因此在這方面要加以特別小心:新的支付體系和數字貨幣必須能夠有效地符合當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要求。
最后,跨境支付也是一個重要議題。既然說新興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已經對支付行業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那么它必然也有可能對于跨境支付帶來重大影響。首先從技術上看,會帶來更加便利的可能性。從需求方看,我們承認當前全球跨境支付方面確實有很多不便之處,效率不高。但是,跨境支付和境內支付的要求也有所不同。跨境支付涉及到貨幣政策主權。一國的宏觀政策主要調節國內的經濟,但需要關注跨境支付在什么程度上會影響宏觀調控、貨幣政策主權的調控。
再有一個,跨境支付會不會影響金融穩定。今年的金融穩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發生在新興市場,我們看到新興市場匯率貶值、資本外流,其中比較顯著的,今年春天先從阿根廷開始,后來有土耳其、南非、印度、印度尼西亞、俄羅斯,不少國家都波及到,程度也不太一樣。因此,如果有了跨境支付,對金融穩定的考慮又多了一個因素。
此外,剛才說到如果數字貨幣在國內是一種「穩定幣」,必然要盯住本國的主權貨幣,那么國際跨境支付以后,有沒有一個基準要盯住呢?我認為,可能也需要有一個基準來盯住,這個基準不管比例如何,但在某種程度上會很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SDR),是一種混合的貨幣。因為單獨盯住單一一種貨幣或盯住黃金,都有缺陷,但是目前在國際上還沒有形成有精準支付能力的這種穩定的貨幣籃子。這也是需要考慮的。
最后,跨境支付可能還需要有全球的協調機構,但現在并沒有一家全球的央行。各家央行,尤其是有的國家的央行,特別強調央行從立法角度就是為本國經濟服務的,沒有任何義務考慮政策溢出和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但實際上從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大家都知道貨幣政策有溢出效應問題(宏觀調控包括財政政策都可能有溢出效應問題),所以全球需要協調。
因此,如果實現跨境支付,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能夠在效率上大幅向上提升,但需要研究的事情還是不少的,其中最終也涉及到有沒有全球性的權威機構或者全球央行之間進行協調,從而來支撐跨境支付。此外,除了協調之外,還要防止一些其他方面的做法。比如,有些國家現在還挺喜歡使用金融制裁的,制裁以后會對貨幣的結構、對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的特性都產生影響。
因此,從技術上來講,在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取得進展的基礎上,大家必然會考慮在跨境支付方面有所作為。但是,這還需要解決更多的問題才能夠真正把跨境支付做得更好。
以上就是我從若干個角度跟大家介紹一下電子支付和數字貨幣可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并沒有做詳細的技術方面的探討,但希望我講的內容會對大家有所啟發,也就是說可能需要從多個角度、比較全面地來看待這件事情,從而把這個重大的發展契機抓住,發展得更好、更健康,進而更有效地為經濟、為全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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