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在把握鼓勵
金融科技創新與風險控制平衡點的前提下,政府監管亦應及時跟進。相關監管手段既包括柔性約束,亦包括硬性管制。關于前者,比方監管者進駐
ico項目所在地調研;發布相關報告;提出風險警示;列舉高風險項目或發起人名單,等等。
至于后者,比如推動行業協會自律章程建設;直接出臺監管規則;處罰違法項目發起人;將違法者移交司法機構,接受法律的制載;聯合相關國家,共同制定全球化的監管規則,等等。這方面的國際經驗,《
區塊鏈國際監管與合規應對》一書已做了諸多闡述。
綜上,從建立國家金融安全與風險防范長效監管機制和國際經驗考慮,中國應盡快推動區塊鏈(尤其是ICO,以及2019年上半年開始興起的IEO商業模式)的謹慎監管和國際協作。如對當前ICO項目不能有效監管,難免境外ICO項目夾雜大量欺詐,包括虛假發行、夸大其辭和誤導投資者等各種違規行為,甚至出現極端風險事件,共同侵犯中國投資者權益,對新興的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為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我們建議監管機構將監管重心前移至初始代幣發行環節,側重事前監管,要求項目發起人對所發起的項目必須做充分的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在正式監管規則出臺前,監管機構可以鼓勵互聯網金融協會參照網貸行業等領域,引導制定ICO項目信息披露規則,減少欺詐事件。與此同時,強化與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泰國等國家監管機構的協作,及時交換執法信息,簽署相應備忘錄,共同打擊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
最后,對ICO的監管可把對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監管結合起來。比方,交易平臺新上線代幣前,應擬定上線代幣標準,并對擬上線交易的代幣市場前景做一定審核,挑選出經過較嚴格的
評級和審核的優質代幣,避免出現對毫無實質內容的代幣投機炒作。與此同時,立法機構或者將來的司法機關應給予ICO一個較為清晰的法律定性,進行相應分類,并依此逐漸搭建完整的監管框架,促進整個區塊鏈創業行業健康發展。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