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普及,其作為互聯網數字經濟時代的價值傳輸網絡,正進一步促進虛擬貨幣與實物產權間的相互流動,將創造大量的新興崗位以及創業機會。區塊鏈保證了融資項目使用權轉讓的便利性與可交易性。
但是,區塊鏈特別是虛擬貨幣行業容易被炒作、投機,其在全球快速發展的同時,伴隨著種種風險,其間蘊藏的巨大投資或投機價值,在吸引了眾多高風險偏好型投資者關注的同時,也讓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動。因此,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區塊鏈行業亟待規范與監管。一些
金融發達國家在區塊鏈監管與立法方面走在前列。諸國區塊鏈監管中的經驗與教訓,一方面為中國區塊鏈行業的規范化發展提供啟示,另一方面也為中國強國際協作提供參考。
根據全球金融穩定委員會的定義,金融科技是金融與科技相互融合,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新的應用、新的流程和新的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形成非常重大影響的業務模式、技術應用以及流程和產品。金融科技在全球產生持續而巨大的影響力。與此同時,金融科技存在較大的風險。在金融科技細分領域,當前對大眾產生巨大沖擊和風險,且對未來社會可能有巨大影響的,非區塊鏈領域莫屬。但是,區塊鏈技術與其他金融科技行業有所差異,尤其是其去中心化特色,使得監管者單純直接叫停所有相關業務,這種治理在短期內可防范相關風險,長期效果則有待商榷。這是否在大陸范圍內真的禁絕
ico或者虛擬貨幣交易,抑或只是迫使其轉入地下或境外?監管者絕對禁止某樣東西,其問題在于沒有留出時間權衡利弊。
比如,ICO項目注冊地的選擇對于司法管轄十分關鍵。
以太坊之所以選擇在瑞士楚格州建立基金會,無疑是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大多數ICO項目會選擇在新加坡、直布羅陀、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或塞舌爾等地建立離岸公司,一方面是為了避稅需要,另一方面是避免引起監管部門注意。但是在部分ICO項目的白皮書中,有的實際控制人對項目法律主體所在地閉口不談,甚至認為項目開發團隊由松散的社區組成,不需要成立公司等法律意義上的組織。
中國對于ICO的監管態度比較明確,在監管禁止ICO后,國內ICO項目被中斷,向投資者清退虛擬貨幣,但是很多項目轉向海外繼續進行項目運作。此時,多國聯合監管或協作的重要性突顯出來。其原因如下:
(1)虛擬貨幣跨境流通極其方便,若無多國協調則無法有效監管,甚至有可能沖擊中國的外匯管制制度。
(2)ICO或IEO項目實際控制人另選司法管轄區輕而易舉,如維京群島等免稅區往往成為ICO項目最佳選擇,且成本低廉。
(3)世界各國對待ICO、STO、IEO的監管政策差異巨大,部分國家為吸引區塊鏈技術創業公司,將ICO合法化并且提供政策優惠條件。
國內外監管政策差異巨大,直接導致中國完全禁止ICO、IEO的監管政策容易落空,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反而迫使部分
區塊鏈項目出海。出海的區塊鏈項目由于在國內具備一定的人脈關系和社區基礎,其參與募集虛擬貨幣活動的投資仍主要是國內投資者,易造成資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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