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碳排放單位報送要求。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核算本單位2022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碳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
林業碳匯開發政策不清。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需嚴格遵循相關方法學,并非所有森林資源都可開發為碳匯項目進行交易,國家明確不再搭建省級碳匯交易平臺,但碳匯相關交易將依托國家交易平臺。目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重新啟動開市
低碳出行和油改電小客車項目的碳減排量,按照《北京市低碳出行碳減排方法學(試行)》《北京市油改電小客車出行碳減排方法學(試行)》核算;氫燃料電池汽車項目減排量,按照2023年新增加《北京氫燃料電池汽車碳減排方法學(試行)》核算。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構根據方法學開發運行項目,經審定簽發的項目減排量可用作碳排放抵銷產品。
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等行業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8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
按照市生態環境局與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2022年度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3〕3號)確定碳排放單位范圍。
目前沒有直接關聯,間接關聯可能涉及碳市場的接軌,《巴黎協定》第6條為全球碳市場提供了一些規則基礎。
目前EU CBAM適用于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這5個行業。歐盟委員會、歐洲理事會、歐洲議會圍繞EU CBAM機制仍在溝通。歐盟委員會作為執行主體,需要考慮到EU CBAM機制的實際可操作性。
歐盟是否認可中國企業產品達到了“碳中和”,取決于歐盟選取什么樣的方式和指標等來判斷,與采取哪些標準有關。
目前歐盟還沒有提及CBAM的資金用途。很大可能性與歐洲碳市場用途類似,例如鼓勵和支持低碳技術、對受到較大影響的歐盟成員進行補償等。
EU CBAM沒有考慮上述的抵消機制。EU CBAM作為“名義碳市場”,企業按照內涵碳排放量從政府主管機關購買CBAM證書,CBAM證書價格與歐盟配額價格、配額免費分配比例有關。從間接影響上看,采用抵消機制會引起碳價格下降,但對CBAM證書價格影響較小。
EU CBAM證書成本承擔情況與貿易買賣雙方市場有關,不好一概而論。有研究指出,對歐出口額受EU CBAM影響最大的國家是烏克蘭和俄羅斯,我國排在第四或五位。貿易結構主要與商業行為有關,產品競爭力取決于生產成本與碳價格差額等方面。
碳市場接軌問題在學術研究層面可以有各種假設情景,但是從實際實施角度難度較大。認為2030年前我國不大可能與歐盟碳市場完全銜接,最主要的任務依舊是發展國內碳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