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2013.12.03,下稱“289號文”)
四、防范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用戶使用實名注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各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于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植德觀點:我國主管機關早在2013年就在289號文中要求交易平臺履行KYC義務,并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于可疑交易要及時報告。以央行為首的我國
區塊鏈行業主管機關最為關注的風險之一即為交易平臺的KYC/AML/CTF風險。在《某某交易平臺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6】黑民終274號)中,法院也參照了289號文認定xx公司的xx交易平臺為犯罪嫌疑人實施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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