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雖然理論上說,
比特幣可被視為非貨幣性資產,即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但由于其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即未來現金流量等的計量和其公允價值如何計量尚無比較確定的標準,因此如果采用比特幣進行收支,將難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等會計違規行為。
我國《會計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因此如果由此被認定為具有逃稅嫌疑,可能還會受到稅務部門的調查處理。
因此,目前如果企業在資金往來中使用比特幣,容易引發財務會計和稅務違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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