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還規定,“現階段,各
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因此,在我國,作為支付工具而言,人民幣是法定支付工具,沒有其他法定方式的支付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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