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防范
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認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于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因此,從法律上說,比特幣不屬于貨幣,更不屬于法定貨幣,而是一種虛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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