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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因此,作為一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使用者,只需要不違反第十條的規定,并配合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要求進行身份認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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