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按照《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進行備案之外,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有下列義務:
1、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2、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設計的技術方案需使主體具備對鏈上信息的發布、記錄、存儲、傳播進行審核和控制的能力。
3、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4、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5、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6、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一樣,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也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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