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起案件中,搞清楚李俊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至關重要。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寫道,本案原告請求交付
比特幣現金系基于何種權利,是首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雖然比特幣本身不包含固有價值,比特幣的持有人,需通過分布存儲且全網確認的數據庫所記載的信息而行使權能。但鑒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將比特幣等網絡虛擬財產規定為物權法上的“物”,因而基于物權法定原則,原告無法按照所有權的法律規定而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比特幣現金。
注:所謂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但是,比特幣的交易現實存在,在網絡環境下的商品交換過程中,比特幣的價值取決于市場對比特幣充當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
而OKCoin幣行在2017年7月25日的《OKCoin幣行關于比特幣和BCH的處理方案公告》中,對比特幣現金的發放原則做出了承諾。
也就是說,李俊之所以能夠拿到因分叉產生的等額比特幣現金,是由于虛擬貨幣屬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對象,具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而OKCoin的承諾公告成為呈堂證供。
鏈法律師團隊負責人龐理鵬律師告訴鏈得得App,法院的上述判定實際上是否定了“比特幣是物或者物權客體”這一觀點。
他說道,恰當的表述應該是“由于物權法定原則的存在,無法將虛擬貨幣視為物權的客體。在此前提下,當事人無法基于物權法對于原物和孳息的規定,從而主張分叉產生的BCH是
btc的孳息,并以此為由在司法上主張權利”。
在通過物權法對其進行保護的路徑行不通的前提下,法院只得尋求通過債法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龐理鵬指出,本案中最基礎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兩對:
其一:基于比特幣現金所屬
區塊鏈系統中所有人的共識,分叉時比特幣持有者有權請求其他區塊鏈用戶承認其對比特幣現金的權利;
其二:由于OKCoin平臺承諾向用戶“發放”(實際上是協助獲取)比特幣現金,符合條件的用戶有權利請求其履行承諾。
也就是說,在比特幣分叉后,原比特幣擁有者自動獲得比特幣現金,是技術層面必然產生的后果。其背后是所有區塊鏈用戶的共識。而OKCoin隨后還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戶做出了“發放比特幣現金”的承諾。
所以,這兩點成為支撐李俊能夠拿到比特幣現金的重要依據。在龐理鵬看來,OKCoin所謂的向用戶發放,實際上是協助用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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