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規定》基本覆蓋了
區塊鏈信息服務的開展和運作,但是也有一些規則的具體實施,有待于進一步的明確,比如:
1.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個人是否需要備案;
2.區塊鏈行業組織的具體落地和運行方式;
3.如何界定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4.是否全部相關技術方案都存在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如果不存在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如何執行;
5.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安全評估標準和程序。
總結
這次《規定》的出臺,并非是”新法”,因為很多內容(如用戶實名制等)在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已經存在。但是,《規定》的公布可以算是我國對
區塊鏈項目的第一次合規監管的嘗試,第一次試圖建立一個合規監管的體系。
《規定》將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對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我們的建議是提前根據《規定》的內容做到備案和合規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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