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2.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3.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
4.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
5.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
6.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臺公約;
7.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于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8.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9.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10.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11.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配合定期查驗;
12.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于六個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13.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14.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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