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的第二條對
區塊鏈信息服務做了一個定義:基于
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即屬于區塊鏈信息服務。
通過第二條的定義,我們認為,公鏈項目、DAPP、錢包等,都落入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的范圍,屬于受監管項目。
因此,前述項目無論項目注冊地、運營和服務器在我國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在中國境內從事或向中國居民提供服務的,應履行《規定》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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