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如果中國的證監會對STO和
ico進行監管,將會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上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對證券的定義寬泛了。中國的《證券法》修改,可能有一些類似于STO的行為會被在某種程度上做一些試點,比如:可以做一個監管沙盒,做一些嘗試。
另外,需要注意,“入罪門檻”是指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人數是30人。罪名門檻其實不高,一旦有這樣人數的規定,實際意味著中國《刑法》要出來發揮作用了。
最后講講,
幣圈可能會觸及的行為邊界。行為邊界之一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凡是用法幣進行募集的罪名都很常見。中國對于法幣的理解是別國的法幣也是法幣,也會按照《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處理,如果個人募集資金達到20萬,企業募集資金達到100萬就構成犯罪。
第二個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是我們這個行業的“口袋罪”,沒有
金融牌照進行支付行為,期貨、保險、證券這樣的行為都構成非法經營罪。
還有組織領導傳銷罪,罪名的核心點在于我們這些人薪金是怎么分配的,三級結構可能構成傳銷。
還有詐騙罪,詐騙的罪名已經是亙古的罪名,詐幾乎是全世界通用的一個罪名。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罪特別簡單,就是有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
再看洗錢罪,每個人都有反洗錢的義務,比方說中介機構有反洗錢的義務,律師事務所也有反洗錢的義務。收錢的時候看這個錢到底怎么來的,如果是毒梟,那這錢不能收,收了也得被沒收。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