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是怎樣被中國法律對待的?中國的法律對于STO的看法會認為它是一種變相
ico。無論其他國家情況如何,創業者要明確中國法律的態度。在其他國家合法的行為,在我國可能不合法。反之亦然。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指出:ICO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實STO類似于擅自發行股票證券的一種行為,可以理解為,STO類似上市公司企業股票,而這種股票用
區塊鏈技術進行確保不可篡改性等。所以在中國,STO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老黃打算設一個在線賭場,并且把服務器放在美國,運營在拉斯維加斯,市場在中國。這其實涉嫌,罪名是開設賭場罪。因為它切實損害了中國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即便運營和服務器不在中國,中國政府也會行使保護國民利益的權力。所以ICO和STO是類似的,無論在新加坡還是日本,最后融的只要是中國人的錢,中國的法律就會管你。這可以理解為長臂原則,雖遠必誅。
每個國家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我們本來以為日本是給我們更多機會,但真正去日本當地以后發現并非如此,要想拿牌照需要付出特別多人情往來為代價。
上面是刑法179條,當然,這個罪的前提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這也是諸多
金融罪名的一個突出特點,先看是否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然后再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現在部門分類這么多,哪個是負責區塊鏈監管的呢?目前從《新規征求意見稿》看起來是這樣:各地網信辦是管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管機關。但什么叫信息服務,雖然給出定義,還是有不同的解釋。有人說,鏈本身自帶信息,所以,跟“鏈”相關的都屬于被管轄的范圍,這個解釋也說得通。
很多區塊鏈的應用項目,或者垂直于這個領域的一些創業項目,實際上都要去備案。備案是個好事,在P2P行業,得備案者得天下,拿到備案就意味著你有了“金鐘罩”。備案制意味著在領域內要按照備案執行行政管理,未來的管制是備案,而非許可,備案意味著是刑事審查,在20天之內給結果,更好的是在新規里告訴你不給批準的結果,會告訴你為什么不給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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