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行總價不超過$2,000,000,發行人需提供發行日前近兩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若不足兩年的,至少需提供近120日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表、已開展業務和將開展業務的財務報表、不動產經營情況及其他財務信息;
- 發行總價超過$2,000,000但不超過$7,500,000,發行人需提供CFR §239.10項下Form S-1所規定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說明書、資金用途、發行價、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至少需提供近120日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
- 發行總價超過$7,500,000,同1933年美國證券法項下的非豁免注冊發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同。
Reg A項下的豁免注冊發行被稱為“有條件的小規模發行”(Conditional Small Issues),主要分為以下兩種形式:
- 12個月內公開發行的證券總價不超過$20,000,000,其中發行人關聯方購買證券總價不得超過$6,000,000(以下簡稱“Tier 1”);
- 公開發行的證券總價不超過$50,000,000,其中發行人關聯方購買證券總價不得超過$15,000,000(以下簡稱“Tier 2”)。
Reg S
Reg S適用于美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實際上是明確了美國證券法的管轄范圍,對于沒有在1940年美國投資公司法項下注冊的公司來說,其發行的權益型證券有1年的限售期限制,在1年的限售期內不得向美國公民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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