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個月內的非公開發行總價不超過$5,000,000,對投資人資質沒有限制;
(2)對非公開發行總價不進行限制,但投資者數量不得超過35人,以下機構/個人不計算在上述35人的限額之內:
(a)與該投資者位于同一經常居住地的親屬、配偶、配偶的親屬;
(b)(a)(c)項下機構/個人合計持有50%以上受益權的信托、地產(或有受益權不包括在內);
(c)(a)(b)項下機構/個人合計持有50%以上股東權益的公司或其他組織(不包括董事持有的附有限制條件的股東權益);
(d)合格投資人。
(3)對公開發行總價不進行限制,但只能針對合格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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