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朱幼平 國家信息中心中經網管理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區塊鏈經濟學家
前日(2018年11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稱比特幣、以太幣等為加密資產,是一種民間金融資產,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業界都在熱議,也很興奮。央行報告肯定了比特幣、以太幣等加密幣是資產。因為既然是資產,如同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就能受到“民法”的保護。
實際上,這個報告用的是央行2013年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的說法。該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這就是說,我國政策早在2013年就認定比特幣等加密幣是虛擬商品(加密資產),而且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只是因為后來嚴監管,包括2017年94禁止1CO及交易平臺,今年824更嚴的執法,談“幣”色變,不敢堅持比特幣等是加密資產的看法。
所謂94禁令,即2017年9月4日中國央行等7部位聯合發布《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所謂824嚴管,即《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這些政策都是針對1CO的,并沒有涉及比特幣等加密幣。2018年10月1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網信辦”)出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是針對區塊鏈企業的,也沒涉及比特幣等加密幣。也就是說,關于比特幣等加密幣的定性,2013年政策文件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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