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可能的區塊鏈治理結果中,公鏈由來自傳統的國際法律機構所治理。這可以是聯合國選擇或形成的實體,也可以是通過國家間的多邊協定建立的實體。
這一方式的吸引點在于,它有潛力積極管理公眾可訪問的全球公有區塊鏈,同時避免自治區塊鏈治理的很多缺點。不利之處在于,在一些法域中,使國際治理結構合法化可能比較困難,而在監督目標及執行條款的手段上達成多邊協議,可能會更為困難。這種情況將要求各國在全球范圍內強制執行區塊鏈治理決策,如果決策在當地不受歡迎,那么這將是具有挑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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