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區塊鏈治理將由現有的治理系統所主導。我將簡要地描述四個主導例子:
- 公司主導:即通過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來進行區塊鏈治理,并由此成為區塊鏈治理合法性的唯一來源。
- 國家主導:主要由管轄區的監管機構和法院所主導,例如,某一天“以太美國”可以實施美國的經濟制裁,“以太歐洲”可以實施GDPR,“以太XX”可實施資本控制政策。
- 開發者主導:由區塊鏈核心開發者所主導,他們的軟件開發過程成為了區塊鏈治理中唯一的合法性來源。
- 卡特爾主導:由卡特爾參與者所主導的區塊鏈治理(例如,節點運行者卡特爾或持幣者卡特爾)。
在此場景中,區塊鏈治理過程和規范,由主導實體的治理規范和流程所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主導實體對區塊鏈治理決策的所有重要來源擁有著控制權。
這種治理場景的吸引點在于,主導是我們所習慣的東西,這種方式將從主導實體的治理合法性、靈活性和成熟性中受益。不利之處在于,主導型區塊鏈治理所做出的決策,可能只代表著當事人的利益,而不一定受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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