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時發現,雖然在《通知》和《公告》中沒有出現“禁止民眾、投資人交易
比特幣數字資產”的明確表述,此前在其他地區也有判定
數字貨幣合同無效的案件。
2017年12月,
四川省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在黃建與劉麗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川1011民初2958號)中表示:“比特幣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虛擬礦機及其生產的基金幣,實質上均是虛擬商品,二者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性質相同,在我國也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對于虛擬礦機及其基金幣這種不合法的物,因標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已完成代幣(包括各種發行融資中使用的“虛擬貨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
原、被告簽訂的《轉讓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此外,2018年4月,
浙江省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案號:【2018】漸11民終263號)中提到:“因本案的標的物馬克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故一審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亦無不當。”
鏈法律師團隊負責人龐理鵬告訴記者:從上述案例及兩個判決中,可以初步窺探出司法機關對于數字資產交易的態度,即:
1、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
2、因標的物不合法,交易行為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
3、以比特幣等數字資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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