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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貨幣合同被判無效,交易行為不再受法律保護?

    2018-9-5 16:31

    來源: 鏈得得

    昨日,媒體曾報道,江蘇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判決一起數字貨幣合同無效的案件。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原告洪發政和被告滕善跑,在微信上就“宇特幣”買賣合同達成合意,后因被告延期交付的“宇特幣”導致市場無法交易,致使原告造成損失,因此上訴至法院。

    盱眙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宇特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還是定義為ico 代幣發行,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因此認為雙方均有過錯,均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時發現,這并非首次判定數字貨幣合同無效的案件,因此專門咨詢了鏈法律師團隊負責人龐理鵬,細剖此次判決遵循的法律條款,及其他類似案件透露的監管態度。

    龐理鵬律師告訴記者,從目前的判決內容來看,有以下幾個部分值得關注:

    (一)買賣數字資產的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顯示:“認定原、被告買賣宇特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的民事行為。”即雙方有關“宇特幣”的買賣合同無效。

    從法律上講,合同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合同因嚴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效力。

    我國《合同法》的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判決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正是依據該條的第五款規定。

    (二)判決當中,法院認定雙方都存在錯誤是指什么?由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地對所有人不發生合同效力并且保持其不發生效力的狀態。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就本案而言,由于合同無效,洪某與滕某互相負有返還“財產”的責任,即滕某應當退還其收到洪某的貨幣,洪某也應當退還其收到的數字資產,值得注意的是,就數字資產是否完成了交付法院在判決中并未作出明確認定。

    在此前提下,由于數字資產的價值貶損,出售數字資產的一方因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而受到了經濟損失。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這一損失應當根據雙方在導致合同無效這一事實中存在的過錯來確定補償數額。

    在本案中,雙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數字資產不應也不能作為貨幣進行流通和交易,因此對于合同的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根據這一原則,酌情判處原告補償被告人民幣5000元。因此,本案的最終判決為被告滕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洪某貨款15000元。

    (三)據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什么?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這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而在上述判決中,法院認定買賣數字資產行為無效的原因是違反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相關規定。

    從效力層級上看,上述《通知》和《公告》都屬于部門規章,并非《合同法》意義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合同法的釋義當中提到“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任意擴大范圍。這里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如我國稅收征管、外匯管理的法規。實踐中存在的將違反地方行政管理規定的合同都認定為無效是不妥當的。”

    鑒于此,鏈法律師團隊龐理鵬律師認為:該案中法院的認定存有一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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