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目前國家規定不明確,不少專家認為應把其歸類為“虛擬財產”,如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鄭嘉琦認為“比特幣是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并且是因某種目的而結合的權利義務總體,所以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有充分依據,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屬于虛擬財產的一種。”
而這種虛擬財產一旦失竊,其價值卻難以衡量。
北京華允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即使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能夠以人民幣計量,但數額確定并沒有合理權威的計算方式,公安機關和法院難以對其定價。所以比特幣相關盜竊案件中,將其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更符合我國目前對比特幣的定位及相關法律規定。
基于目前混亂的情況,許多專家呼吁國家盡快完善相關立法。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的林慰曾認為,在比特幣
金融監管的法律實踐中,以法規取代法律的現象十分明顯——法律與法規的作用出現了倒掛。而法規往往只是一時性規定,從長遠來看不能維護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制化與規范化。
對于立法缺失,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的陳云峰律師也有同感。陳云峰是多家
區塊鏈創業公司的顧問,他發現初創公司目前最大的法律困惑是無法可依。但國家短期內出臺法律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大家都在摸索階段。
但鑒于我國金融發展的歷程較短,本身我國金融立法就不夠完善,所以對比特幣立法的條件尚不具備。再者比特幣的國際流通性和匿名性也使其立法困難重重,僅僅我國一方完善相關法規是不夠的,須得全世界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共識。但是,因為比特幣牽涉到洗錢等非法行動,而非法所得往往從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所以在比特幣問題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巨大的利益鴻溝,這也是跨國監管與合作的阻礙。
中本聰發明比特幣時,目的是脫離政府或央行的控制,使其成為全球自由流動、不受政府監管和控制的貨幣。但如今我們不得不研究比特幣的法制化問題,其實已經背離了中本聰的初衷。也許他的初衷過于理想化,但是“沒有中間商賺差價”不是我們一直追求的目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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