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翻了下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比特幣、
萊特幣、
區塊鏈、礦機等相關的案子,發現最近幾年比特幣的案子越來越多。
因為調解結案的案子不會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而且同一案件中,初審、二審、終審的裁判書各算一份,因此實際案件數量難以統計。暫時以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所列裁判書數量為案件數量。
截止2018年7月底,以“比特幣”為關鍵字能查到267份裁判書。最早的案子發生在2013年11月,一位賣家在“速賣通”上賣比特幣,結果虛擬交易不被阿里巴巴承認,使賣家損失了上萬元,賣家起訴至法院,最后被法院駁回訴訟。
此類案件中,礦機詐騙糾紛最多。其次是以比特幣和其它山寨幣作為主要財產標的物的糾紛。這類糾紛的關鍵點在于涉及比特幣和山寨幣的交易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目前判定結果不一。
以“區塊鏈”為關鍵字,能查到26份裁判書,最早日期是2016年11月18日。但是,這些案件的案情都與
區塊鏈技術無關,大部分是傳銷幣詐騙糾紛。上個月最火的
杭州區塊鏈電子證物一案尚未收錄。
審理案件的標準除了《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禁止傳銷條例》等常規法規外,還有兩則與比特幣相關的法規。與區塊鏈相關的法規尚不存在。
比特幣相關法規一是人民銀行等五部委《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12月5日,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了該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可見,本次公告肯定了比特幣的商品屬性。
法規二是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該公告主要針對
ico,即首次代幣發行,和比特幣的法律屬性為何關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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