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有限公司能夠通過律師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變成非盈利性機構,與基金會性質相似。基金會的載體可以是公共擔保有限公司(CLG),也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為了對外宣傳的便利以及項目方融資的需求,常見的做法是在公司名字里面加上“Foundation”(基金會)來實現,在對外營銷上,
token發行實體就變成了“基金會”。
二者的核心區別:
如果所募集的token所有權在一間盈利公司下面,則股東享有其所有權,且可以用于分紅;
從行業實踐角度來說,白皮書上所描述的項目均為對于未來事件的描述(尚未在當下發生),則token投資人投資到項目方的資金用途是用于項目未來的開發,這筆資產并不屬于項目團隊或者任何個人,只是由項目團隊代全體投資人進行管理,用于未來白皮書中承諾的項目支出;
這也是早期開源項目用非盈利基金會做主體的初衷:非盈利的治理結構和運營規則更適應于token發行的本質和管理需求,能更合理管理由全體
社群捐贈,用于白皮書中所描述的項目未來開發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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