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辦法》第十七條對重要數據的范圍作了簡單界定,重要數據即“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數據”。《評估指南(草案)》所附《重要數據識別指南》中對重要數據作出的定義為“我國政府、企業、個人在境內收集、產生的不涉及國家秘密,但與國家安全、經濟發展以及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數據(包括原始數據和衍生數據),一旦未經授權披露、丟失、濫用、篡改或銷毀,或匯聚、整合、分析后,可能對國家安全、國家經濟和
金融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個人合法權益等造成相關嚴重后果的數據。”附錄A指南窮盡式列舉了包括
能源、化工制造業、軍工業在內的27個行業(領域)中的重要數據范圍與對應主管部門。
根據附錄A最后的兜底條款,重要數據的范圍仍然可能根據行業發展出現變化。對此,我們理解為,重要數據的評估需根據《網絡安全法》的大框架與《評估指南(草案)》中所規定的方向進行整體把握,并根據行業、時勢的發展對一些新增的重要數據及時作出認定。同時需注意,經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合法公開的,不再屬于重要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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