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
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案金額達16億余元的特大“維卡幣”網絡傳銷案。經株洲縣法院審理查明,該傳銷組織是一家“維卡幣”傳銷組織,系境外向中國境內推廣虛擬貨幣的組織,其傳銷網站及營銷模式由保加利亞人魯婭組織建立,服務器設立在丹麥境內的哥本哈根,對外宣稱是繼“
比特幣”之后的第二代加密電子貨幣。
經查明,“維卡幣”組織的經營其實質是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將上述計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進行發放,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而騙取財物。該案中35名被告人通過網絡平臺或經人介紹先后加入“維卡幣”組織后,發展下線通過計利返酬獲得獎金或倒賣激活碼兩種方式進行非法獲利。其中,部分被告人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分別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至2000萬元不等。
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李永壯認為,互聯網為跨國犯罪創造了更多條件。去年下半年我國取締
ico(首次代幣發行),并隨后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后,許多“交易所”轉戰海外,再“出口轉內銷”,目前對于跨境ICO的監管仍屬難點。
記者梳理相關案件發現,所謂代投行為即“海外代投者”往往聲稱擁有某ICO項目的代投渠道,在無見面、無核實、無合同的情況下,利用社交網絡工具向具有投機心理的底層散戶收取比特幣、
以太坊等
數字貨幣或現金,再以各種借口拖延時間拒絕退幣,最終失聯跑路。
許多專家對境外ICO感到擔憂。北京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秘書長郭大剛認為,無論發幣相關產業轉移到哪里,背后的投資者、發幣者和買幣者其實還是中國人,仍有較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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