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監管模式
第一個模式是無監管模式,采取的手段是一種無為而治,換句話說就是不刻意監管,出了問題用傳統法律來解決,比如說
區塊鏈涉及商標、專利侵權,用相關專利法、商標法進行處理;涉及融資、民事糾紛用民法總則等民事法律處理;涉及欺詐犯罪,用刑法處理。無監管模式也是一種模式,這種模式將區塊鏈視為普通的科技商業活動,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則
區塊鏈項目是可以生存發展的,無需用特別的法律和規則加以管理。
特許模式
第二種是特許模式。政府可以只許特定企業、特定行業來做區塊鏈項目。
沙盒監管模式
第三是沙盒監管模式,政府可以選某個地方,例如某個經濟開發區、城市進行沙盒監管。因為
深圳具備區塊鏈沙盒監管的物質基礎,人才基礎,創新能力,政府可以把深圳作為區塊鏈實驗田,為
區塊鏈應用項目的發展、監管殺出一條新血路來。
立法監管模式
第四種是立法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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