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7日,
蘇州市吳中區城南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城南污水廠”)疑似受到異常來水沖擊,出水氨氮指標存在超標風險。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接報后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派出40余名執法人員排查城南污水廠服務區域的管網和窨井,排查沿線窨井108個,并采集城南污水廠各處理環節和提升泵站水樣315個,開展發光菌毒性測試和水質指紋檢測。檢測發現,發光菌毒性抑制時間段、水質指紋檢測異常時間段、城南污水廠受沖擊時間段相吻合。
通過對水樣的水質指紋進一步溯源研究,發現異常來水流經6號泵站,其上游4號泵站水質指紋與異常來水相似度93%,認定異常來水為與城南污水廠相距18公里(污水管道長度)的4號泵站。接入4號泵站的企業多達474家,市執法局協調蘇州市稅務部門、自來水公司等共享數據資料、分析研判,發現13家企業存在嫌疑,經查13家企業水質指紋與4號泵站異常水質指紋不相關,均排除嫌疑。與此同時,調取4號泵站前幾日監控視頻,在4號泵站附近發現槽罐車停靠跡象。市執法局第一時間將該重要線索移送給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市公安局會同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以下簡稱“吳中公安分局”),對4號泵站周邊區域及車輛進行系統性排查。
經查,趙某金為首的犯罪團伙雇傭
連云港、常州、
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車(22車次),將南通利田化工和武鑫化工的生產原水、車間母液等約660噸高濃度廢液(經司法鑒定為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偷排入4號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廢水經污水管網流入城南污水廠,造成污水廠受到沖擊。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趙某金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2年11月3日,市執法局將案件移送至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市公安局指定吳中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目前,已對中間人趙某金,污水處理廠副總楊某,利田化工張某華、馬某國,武鑫化工劉某,運輸公司負責人丁某利以及駕駛員王某、唐某峰等18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吳中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和4月14日,分兩批將該案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資料移交吳中區檢察院。8月10日,吳中區檢察院向吳中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對7名被告人及兩家被告單位提起公訴。9月7日,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了該案。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將于近日宣判。
【啟示意義】
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高度重視執法新技術的學習應用,邀請專家對全市環境執法人員開展熒光溯源新技術的專題培訓。面對廢水沖擊污水處理廠的突發情況,第一時間使用水質指紋檢測比對的新技術新手段,為判斷辦案方向、固定客觀證據、查清犯罪過程提供了強有力的指引和支撐。
生態環境部門同消防支援支隊、稅務部門、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等建立常態化數據共享機制,為快速發現嫌疑企業、精準突擊執法、排除其他無關企業提供重要支撐,實現了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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