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于綠色
金融服務的主體是行業或項目,轉型金融的觸角延伸至企業層面,避免“洗綠”現象的發生。目前,G20轉型金融框架對“轉型活動”大體按照“分類目錄法”和“指導原則法”進行界定。其中,“分類目錄法”提供了具體的轉型行為和技術標準,如針對建筑、
能源、制造業、交通運輸、信息5大行業的28種行為,對其
碳排放強度、能源使用效率、轉型技術路徑都設定了技術篩選標準,是一種清單式、細化至企業行為的界定方式。而“指導原則法”概括性較強,僅在宏觀層面要求轉型活動符合
低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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