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方式方面,《管理辦法》修改了國家發改委主管時期對CCER交易的備案管理方式,改為組建全國統一的CCER交易機構,明確所有交易應當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在交易機構進行集中統一交易和結算。這一規定基本明確了未來的CCER交易將在
北京綠色交易所進行,歷史上各地方
碳市場分散開展CCER交易的情況將不復存在。但依據生態環境部答記者問回應,核證自愿減排量后續依舊可以用于地方試點碳市場的配額清繳抵銷,預計具體的抵消政策和流程將依舊由地方碳市場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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