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修訂)》規定,1噸碳減排量可抵銷1噸二氧化
碳排放量,抵銷申請應在每年8月31日前提交。
此外,《管理辦法(修訂)》指出,
碳交易主體包括重點碳排放單位、其他符合條件的組織。生態環境、
金融等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交易機構、核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交易活動。交易產品則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額、經
北京市認定的碳減排量,以及北京市探索創新的碳排放交易相關產品。
在碳交易中,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金融監管局指導交易機構制定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交易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
《管理辦法(修訂)》同時提出,碳排放單位應當按規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年度碳排放報告。重點碳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碳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保存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等材料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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