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管理辦法(修訂)》,本市行政區域內年
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其中,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量達到5000噸(含)以上、屬于已發布碳排放權報告方法和配額分配方法的行業,應當列入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未納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列入一般報告單位名單。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驗并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后,從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中移出。包括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噸的;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記者了解到,
北京市對重點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重點碳排放單位應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化碳。一般報告單位和其他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參照重點碳排放單位進行管理。
《管理辦法(修訂)》明確,根據年度碳排放強度和總量控制目標確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總量,將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作為價格調節儲備配額。重點碳排放單位配額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行業特點確定。
根據《管理辦法(修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點碳排放單位預發配額,6月30日前核定實際應發配額。預發配額少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發放不足部分;多于實際應發配額的,應當予以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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