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修訂)》明確了重點
碳排放單位履約時間節點和履約方式,規定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繳同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責任。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
根據《管理辦法(修訂)》,重點碳排放單位可使用下列碳減排量抵銷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履約排放量的5%。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北京核證自愿減排量,如
低碳出行減排量、機動車油改電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產品等。但是,重點碳排放單位在本市碳排放量履約邊界范圍內產生的碳減排量不得用于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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