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出臺《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范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和監管行為,明確各主體責任,對失信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盡快擴大全國
碳市場覆蓋范圍。從國家層面綜合考慮各行業發展空間和減排空間,統籌設定碳市場不同行業控排目標。盡快納入其他具備條件的行業,充分發揮碳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和價格發現功能,推動全社會低成本減排。
建立配額分配長效機制。充分考慮煤電企業在電力系統中的作用和實際經營情況,強化煤電基礎保障和應急調峰的作用,穩定
能源供應,將基準線下調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圍,減少企業負擔。盡快明確基準線收緊尺度和更新的時間尺度,以使企業有明確的市場預期,激勵企業自覺開展節能降碳。調整基準線設置(如,補增60萬千瓦機組基準線、適當調增燃氣機組供電基準值、擴大負荷率修正系數適用范圍),以充分體現對大容量、高參數、低排放機組的正向激勵作用。設置配額調節機制,避免配額過松或過緊,對企業正常生產運行、對碳市場穩定運行帶來影響。
優化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加快研究符合國情的缺省值核算法,選擇有利于規范行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科學管理路徑。鼓勵企業選擇在線連續監測獲取二氧化碳排放數據。結合電力行業生產管理實際流程,調整核算核查制度,避免額外增加企業生產數據管理成本。
進一步協調完善市場機制。加強碳市場與電力市場、綠電市場、綠證市場、CCER市場等其他相關市場機制運行的有效聯動,統籌發揮政策合力,避免政策交叉和重復監管。重啟CCER抵銷機制和自愿減排項目備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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