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
北京某環保公司在與
四川某發電公司的多次函件、微信往來記錄中均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現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有事實依據及合同依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由于北京某環保公司根本違約,導致四川某發電公司在采購碳排放配額過程中較為被動,四川某發電公司就后續采購配額過程及價格的陳述無明顯不合理的情形下,北京某環保公司未舉證證明采購過程有違商業合理方式、采購價格明顯過高,故法院對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予以支持。差價款之利息系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行為產生的實際損失,四川某發電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利息計算標準亦合理適當,差價款之利息應自四川某發電公司給予北京某環保公司支付差價款的寬限期之次日起計算至差價款實際支付之日止。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2891844.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計算至差價款付清之日止;駁回四川某發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尚未生效。
反思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著力解決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的必然選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莊嚴承諾。碳排放配額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一種手段,也是落實我國碳達峰目標、碳中和愿景的重要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民事主體在碳排放配額交易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依法依約履行義務,不僅體現契約精神,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實踐。如果民事主體只唯商業利益回避社會責任,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容易出現階段性供需失衡、價格大幅波動等問題,不利于節能降碳工作的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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