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朝陽法苑”公眾號上獲悉,首例
碳排放配額交易糾紛
四川某發電公司訴
北京某環保公司合同案一審后,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雙方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環保公司違約,依法判決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萬余元及利息。
案由
2021年12月14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就采購碳排放配額發布比選公告,當日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其發送《報價表》并載明了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提供碳排放配額46萬噸,含稅單價44.7元/噸,并在《報價表》后附“擁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同時承諾“若我司無法完成上述承諾,貴司可在市場上按商業合理的方式購買與合同交易標的等量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如有差價,應由我司補足”。
次日,四川某發電公司向北京某環保公司發送《中標通知書》確定北京某環保公司為中標人。后北京某環保公司以市場原因為由申請將簽訂合同、交割標的物時間延后至同年12月28日或之前,四川某發電公司僅同意延后至同年12月22日或之前。
2021年12月22日,北京某環保公司致函四川某發電公司稱因存在市場交易實際困難,提出補充協議或解除中標合約等。
四川某發電公司表示,獲知北京某環保公司拒絕履約后,為保證自身生產經營的正常開展,其立即與某石化公司聯系,因時間緊迫,四川某發電公司基本沒有進一步議價的余地,最終按含稅單價51元/噸另行購買相應配額,雙方于2021年12月23日交易完畢。
四川某發電公司認為,北京某環保公司行為違約,其應按承諾支付碳排放配額采購差價款2891844.9元及利息,利息以差價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1年12月24日起算至差價款付清時止。
北京某環保公司辯稱,其不具有四川某發電公司所要求的限定碳排放交易主體資格,僅是提供碳排放交易行業咨詢,實為中介服務公司。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出的通知雖名為比選公告,實為碳排放配額采購的招標,但此次招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此次招投標因程序違法而不成立。
審理
庭審中,雙方提交了相關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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