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審理認為,
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布比選公告,載明了采購標的物名稱、數量、交割時間、報價方式等,屬于要約邀請。
北京某環保公司參與比選并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送《報價表》,明確了交易配額數量、單價、交割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并附“擁有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持有證明”,《報價表》不僅加蓋北京某環保公司公章,而且內容確定具體,含有合同主要要素內容,應認定系北京某環保公司向四川某發電公司發出要約。四川某發電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發送《中標通知書》的方式作出承諾。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自《中標通知書》到達時即2021年12月15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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