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組織編制溫室氣體清單。實施溫室氣體清單編制常態化,準確掌握全省
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
農業、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為實施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提供科學支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統計局、省林業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 健全完善
碳排放管理平臺。充分發揮排污許可制在碳排放管理中的載體與平臺作用。在全國環境信息管理平臺,推動建設項目環評申報和審批、排污許可證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報送集成統一,動態更新和跟蹤掌握污染物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狀況,實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統一采集、相互補充、交叉校核,為污染物與碳排放的監測、核查、執法提供數據支撐和管理工具。協同考慮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排放,完善排污許可管理行業范圍和分類管理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健全完善環境統計體系。協同開展溫室氣體排放調查,完善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報表制度。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與含氟氣體生產、使用等專項統計調查。研究將應對氣候變化有關管理指標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統計調查內容。推動建立常態化的應對氣候變化基礎數據獲取渠道和部門會商機制,加強與能源消費統計工作的協調,提高數據時效性。加強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信息共享。生態環境狀況公報進一步擴展應對氣候變化內容,探索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公報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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