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目前依然可以認為是合法的,在世界范圍內,比特幣都可以被認定為是一種虛擬商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比特幣作為一種“貨幣”的法律地位則尚未有在任何國家確立,這也是比特幣支持需要努力爭取的地方。如果比特幣不能被法律正式確認為一種貨幣,那么可能會給接受它的商家和個人帶來稅收申報上的不便,因為接受比特幣的商家將被看作是以物易物交易,而這類交易在稅收申報方面比普通的交易要麻煩一些。
同時,比特幣作為一種和貨幣高度類似的商品,需要符合反洗錢的需求。比特幣需要在交易、占有等方面納入個人財產申報、銀行業反洗錢系統、反內幕交易、反市場操縱等體系,比特幣的交易所和存儲機構也可能需要政府的監管和發放牌照。一些發展較快的比特幣交易所和支付服務提供商,都在積極地探索和監管機構合作,通過申請牌照、積極同監管部門溝通等方式,將比特幣的支付納入到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等監管框架之中。
在中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制作和發售代幣票券。由于代幣票券的定義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比特幣被納入到“代幣票券”中,則比特幣在中國的法律前景面臨不確定性。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二○○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稱首次明確了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適用范圍,對當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與游戲內的虛擬道具做了區分;同時,通知稱,《通知》規定從事相關服務的企業需批準后方可經營。同時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做出了嚴格規定:不得用以支付、購買實物產品或兌換其他企業的任何產品和服務,防止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在歐洲, 歐洲央行發表《虛擬貨幣架構》報告,認為比特幣既不屬于電子貨幣條令,也不符合支付服務條令。電子貨幣條令(2009/110/EC)使用三個標準來定義電子貨幣:(1)應以電子形式存儲;(2)發行的資金金額價值不低于已發行的貨幣價值;(3)接受發行人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比特幣可能符合第一個和第三個標準,但不符合第二個標準。支付服務指令(2007/64/EC)規定了支付交易實行過程中的資金為電子貨幣,但它不監管電子貨幣的發行,也不修改電子貨幣制度中為電子貨幣指令提供的審慎性監管。因此,它引入了支付服務提供商的新類別——支付制度——但未獲準發行電子貨幣。因此,比特幣顯然不屬于支付服務指令的范圍。
在美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發布《金融犯罪執法網絡法規在個人管理、交換或使用虛擬貨幣中的應用條例》(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條例》首次闡明了虛擬貨幣,FinCEN法規定義貨幣(也指“實際”貨幣)為:美國或者其他國家的硬幣或紙幣,它們被指定為法定貨幣,可流通,通常由國家發行,作為交換的媒介被使用和接受。與實際貨幣相比,虛擬貨幣作為一種交換的媒介,在某些環境中像真實貨幣一樣運轉,但并不具備實際貨幣的全部屬性。尤其是,虛擬貨幣在司法權上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地位。本指引闡述了具備“可轉換”性的虛擬貨幣。這種類型的虛擬貨幣具有實際貨幣的同等價值,或是實際貨幣的替代品。
2013年8月,德國政府正式認可比特幣的法律和稅收地位,成為全球第一個正式認可比特幣合法身份的國家。
版權申明:本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屬第三方匯集推薦平臺。本文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文章言論不代表鏈門戶的觀點,鏈門戶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請聯系QQ:3341927519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