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多方因素考慮,我們認為相關監管政策尚有再思考的余地,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當前,我們的政策針對
區塊鏈眾籌領域采取一刀切的方式。
但是,這個監管政策存在事實上的悖論──一個中心化的監管機構仍然延續以前針對中心化法律主體進行監管的思維。這種思維和區塊鏈創業領域的去中心化特色之間,存在很大矛盾。
區塊鏈領域諸多相關行業往往無特定的法律主體,大量參與者在全球范內任何時間、任何地址自由進入或者退出。這在
比特幣的發行機制,以及一些區塊鏈領域的社區自我維護機制方面特別典型。由此導致一紙禁令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已經寫入多個國家規劃(包括中國)。區塊鏈具有一些技術革命性特征,可能代表未來網絡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和方向,甚至可能產生一個技術新時代,這些基本取得全球大量技術專家的共識。
那么,我們回過頭來看中國的一些監管政策,可能不一定合適。國家應該在控制
金融風險的同時,注重技術創新帶來的巨大社會意義,進而微調現行監管政策。
第二,過去的二十多年中國存在典型的運動式執法,并經常為學者所詬病。
當下金融科技領域存在的一些監管政策也存在運動式執法的特征。
如學者所述,人們習慣于運用“運動”思維于“法治”活動中,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則通常以集中檢查、專項整頓、專項執法等形式出現。
雖然運動式執法在短期內取得的成績巨大,但是從長遠看,它并沒有達到控制、防范違法行為的效果。
運動式執法的臨時性、應急性等特點,違背市場運行規律,使得許多管理部門對市場的整頓和監管處于左右搖擺的狀態。這種運動式執法在金融科技監管領域亦不鮮見,當前區塊鏈監管即有類似特征。
十九大報告重申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深刻革命。運動型執法模式則和法治穩定性以及從業者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預期之間存在矛盾。
科技金融監管政策的性質雖然與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要求不完全一樣,但無論是行政執法還是出臺相應政策,仍應該配合法治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因此,上述區塊鏈相關的禁令型政策以及后續的清理整頓有再思考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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