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有關機構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作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無效處理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處理決定和處理事由告知有關考試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第十八條 有關考試機構應當于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無效處理作出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數據處理并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應當于接收相關數據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查詢驗證數據的更新工作;已經制發電子證書的,應當同步撤銷相應的電子證書。
其他服務
第十九條 有關考試主管部門或者考試機構應當對存量紙質證書進行歸集整理,逐步將證書數據交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匯總后,向社會提供網絡查詢驗證服務。
第二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根據存量證書數據歸集整理情況,按照有關電子證照管理辦法,對存量證書制作電子證書。
第二十一條 證書換發、補發、存量證書歸集整理和制作電子證書時,職業資格信息或者實施部門(單位)發生調整的,使用調整后的新信息。
存量證書歸集整理和制作電子證書時,持證人姓名、證件號碼等關鍵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按照信息標準補全關鍵信息;其他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可以采取信息容缺方式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查詢驗證系統提供證書的查詢驗證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等提供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信息共享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定期向社會公布證書制作發放工作進度、證書查詢驗證范圍、職業資格實行電子證書的范圍等信息。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已經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資格辦理證書換發和補發事項,按申請人自愿原則,由各地證書發放機構審核確認后開具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不再作為實施部門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受理相關證書的換發和補發事宜。
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對證書及其查詢驗證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證書發放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六條 收回的紙質證書,以及超出保管期限未領取的紙質證書,由證書發放機構登記造冊后按年度交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銷毀。
第二十七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發考試合格證明等,或者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供考試合格電子證明制作和應用服務的,參照本規程管理。
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并頒發證書的,可以參照本規程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本規程施行之前的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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