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證書發放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紙質證書交接、登記、保管、發放等工作制度,配備專門的工作場所和專責的證書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紙質證書管理風險防控機制和工作責任體系,公開紙質證書領取時間、方式和服務事項辦理流程等。
證書發放機構接收紙質證書時應當認真清點、檢查和驗收,并于履行簽收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啟動紙質證書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證書發放機構原則上應當提供紙質證書現場發放服務和郵寄服務,并提供證書郵寄服務的網上申請途徑。
證書郵寄費用一般由提出申請的持證人支付。
第十三條 現場發放的紙質證書應當由本人領取。確需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應當提供持證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件、委托書等。
未按時領取的紙質證書,由證書發放機構代為保管,保管期限為自考試結束日起5年。
第十四條 電子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查詢驗證系統提供下載等應用服務。
第十五條 持證人信息發生改變確需變更證書的,持證人可以按規定向證書發放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證書發放機構對換發證書申請初審后,報送有關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有關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提交換發證書數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按程序重新制發證書。
重新制發的證書,應當在證書的備注信息中載明持證人信息的變更情況,并在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
第十六條 紙質證書遺失、損毀或者超出保管期限未領取的,持證人可以向證書發放機構申請補發紙質證書,證書補發與證書換發的工作流程一致,重新補發的紙質證書標注“補發”字樣。已經制發電子證書的,不再補發紙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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