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持證人信息一般由有關考試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時采集。
第九條 有關考試機構應當按照考試報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和有關考試規定及時完成數據核查和處理工作,確保證書信息完整、準確、有效。 有關考試機構原則上應當于考試成績發布后2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提交符合信息標準的證書數據。不能于規定時限一次性提交證書數據的,可以分批提交。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接收證書數據后,一般應當于20個工作日內交付印制紙質證書并開通證書查詢驗證服務。已經實行電子證書的,應當同步制發電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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