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對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 義務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懲罰力度較低導致大多數企業尚未建 立內部質量控制及監管體系,數據質量主要通過外部核查的方式提供質量保證,導 致企業對自身
碳排放情況認識不夠,嚴重影響其設定和實現減排目標。例如
內蒙古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通報的“內蒙古
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虛報碳排放報告案”, 是全國首例碳排放報告違法案件。涉事企業篡改、虛報碳排放報告的行為,也反映 出一些企業對碳排放相關形勢認識不夠,對相關政策制度理解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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