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力發展綠色
金融。大力發展綠色貸款、綠色股權、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基金等金融工具。利用好碳減排支持工具,引導金融機構為綠色
低碳項目提供長期限、低成本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掛牌融資和再融資,鼓勵金融機構、社會資本開發綠色科創基金,發行綠色債券。支持金融機構和相關企業在國際市場開展綠色融資。通過省級有關基金,并爭取國家低碳轉型基金、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促進傳統企業轉型升級和綠色低碳產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設立綠色低碳產業基金和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人民銀行
長沙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
湖南銀保監局、湖南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積極推進碳達峰氣候投融資。積極爭取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探索差異化的投融資模式、組織形式、服務方式和管理制度創新。支持地方與國際金融機構和外資機構開展氣候投融資合作,推廣復制氣候投融資“湘潭經驗”。積極推動在
碳排放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氣候投融資、綠色債券等方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綠色產融對接機制。加快建立碳達峰碳中和項目庫,挖掘高質量的低碳項目,動態更新項目庫內容。強化數字賦能,建立綠色金融服務對接平臺,實現政府部門、金融部門、企業在碳金融、碳核算、
碳交易等方面信息共享,打通政策、資金支持與企業減碳融資需求渠道,推動低碳領域產融合作。(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湖南銀保監局、湖南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建立綠色交易市場機制。統籌推進碳排放權、用能權、電力交易等市場建設,加強不同市場機制間的銜接。鼓勵金融機構以綠色交易市場機制為基礎開發金融產品,拓寬企業節能降碳融資渠道。在具備條件的區域,探索完善市場化環境權益定價機制,健全排污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制度。推動建立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機制,做好與能耗雙控制度的銜接。有序開發林業碳匯市場。審慎穩妥探索將碳排放權、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等碳資產、碳確權、環境權益等作為合格抵質押物,提高綠色企業和項目信貸可得性。(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南銀保監局、湖南證監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5.建立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擴大考評結果應用場景。各類財政貼息資金、風險補償資金,將綠色金融產品優先納入支持范圍。推動金融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工作,根據綠色金融環境效益實施財政資金獎補激勵。(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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