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歐盟通過各種外交手段和自身影響力,不斷為巴黎氣候大會協議的達成創造便利條件。例如,歐盟團結79個發展中國家建立“雄心
聯盟”,并承諾提供4.75億歐元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氣候政策,協助將近100個國家制定并向《公約》秘書處提交“國家自主貢獻”文件等等。②歐盟的外部國際行動為巴黎氣候的成功談判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礎。而歐盟內部行動基本的邏輯前提是,只有深度提高自身量化減排的承諾,才能激勵其他談判國家的減排意愿和減排力度。③為具有特定規范價值的特定目標而努力,即使追求這些目標需要付出代價并導致一定的自我約束,這也是歐盟規范力量的核心特征。④《巴黎協定》以后,即便面臨諸多內部危機和英國“脫歐”談判的困擾,歐盟最終仍在內部通過了《減排分擔條例》。其有條不紊的氣候行動一定程度上對外界傳遞了信心,同時,該條例為歐盟對國際氣候政治秩序中領導力的追求和話語權的發揮,奠定了堅實的內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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