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巴黎協定》溫升控制目標
20世紀70年代以來,近半個世紀的全球氣候治理仍然未能遏制氣候惡化的趨勢。在“國家自主貢獻”背景下,ESR的首要立法目的是在歐盟落實《巴黎協定》提出的溫升控制目標,即: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遠低于工業化之前水平的2℃以內,并將1.5℃溫控目標確立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努力方向,以顯著減少氣候變化的風險和影響。2016年10月5日,歐盟正式批準《巴黎協定》,并于當年11月4日生效。歐盟將其全經濟范圍(economy-wide)的減排目標首先轉化為《巴黎協定》中的“國家自主貢獻”,進而倒逼國際法上的減排承諾轉變為歐盟法律。巴黎氣候大會之后,歐盟隨即啟動了大規模的修法和立法活動,一大批新的條例和指令等二級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截至2018年底,所有為實施歐盟在《巴黎協定》中“國家自主貢獻”的關鍵性立法均已順利通過。值得一提的是,在2017年6月14日歐洲議會全體會議進行的普通立法程序中通過的修正案中的第一條內容,就是將《減排分擔條例草案》的標題修改為《實施〈巴黎協定〉的氣候行動條例》(Climate Action Regulation implementing the Paris Agreement)。①ESR正式文本中明確指出,ESR是歐盟履行其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巴黎協定》所承諾貢獻的一部分。歐盟是第一個通過具有強制性約束力的二級法,用以全面履行《巴黎協定》減排承諾的主要經濟體,也向世界發出了一個強有力的信息,即歐盟打算繼續以身作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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